近似商标能否强制转让?国家知识产权会要求补正,淘标网

阅读:3878 2021-09-25 09:47:30

2006年3月,徐某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两个近似商标‘千禧斋’和‘千福斋’。2009年11月,徐某与沈某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将两个近似商标中的‘千禧斋’单独转让给沈某,而‘千福斋’商标则许可给了第三人使用。签订合同后,沈某即对‘千喜斋’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并投资生产相关产品。淘标网www.taobiaow.com2006年8月,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徐某的两商标近似,应当一并转让,要求双方当事人限期整改。双方当事人对一并转让未能达成一致,沈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徐某故意隐瞒近似商标,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请求法院判令徐某履行合同,将两个商标一并转让并赔偿经济损失。徐某认为双方对商标转让存在重大误解,误认为能够单独转让一个商标,故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四种不同意见:一是合同生效,强制一并转让。二是合同履行不能,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三是重大误解,合同可撤销。四是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淘标网小编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强制转让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商标转让中,在不会造成市场混淆的前提下,都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判决强制转让,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是重大误解举证难且受除斥期限制。即使当事人对法律无知,也不能构成合同撤销的理由,而商标转让合同的签署和商标的权属转让一般会由律师或商标代理人等专业人士参与,在此情况下主张重大误解更难了,另外合同撤销的主张还受到1年除斥期的限制。

  三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立法目的上看,要求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是为了防止市场混淆和消费者误认,规范的是市场秩序。淘标小编认为在审理分割转让近似商标而引起的纠纷中,应当首先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一并转让近似商标进行协商,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转让有效。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则只能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在认定合同无效后,受让人可依缔约过错,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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