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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执行人张某自2019年3月起,累计向供应商购进107件标识为“某著名品牌”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销售,因张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食用植物调和油,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凭证及供货商相关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在扣的侵权物品食用植物调和油104件;(2)罚款115000元。并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仅缴纳罚款31000元,经催告尚欠84000元罚款未缴纳。
该处罚决定生效后,因张某迟迟不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泰法院迅速立案,研判案情后决定立即启动执行,依法冻结张某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账户,并现场查封张某名下址在漳州市芗城区的房产一处。执行法官将张某传唤到庭,释明法律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最终张某迫于执行压力主动缴纳罚款84000元,案件顺利执结。
近年来,长泰法院积极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到执行日常工作中,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加快立案流程,缩短执行周期,加大执行力度,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常规性工作扎实推进,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