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典型案例|“南翔”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515 2023-02-20 17:00:06

商标+不正当竞争篇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南翔”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沪0115民初84502号

二审案号:(2021)沪73民终597号

★裁判要旨★

涉老字号案件的审理,既要给予老字号企业充分的法律保护,又要尊重其历史传承与时代背景,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商标权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持老字号的良好形象及声誉,恪守权利界限,在商标核准的类别上进行使用,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翔餐饮公司)、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翔食品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老城隍庙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简称豫园南翔馒头店公司)

原审被告:向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简称润泽小笼店)

同治十年(1871年),上海南翔镇“日华轩”点心店店主黄明贤始创“南翔馒头”。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曾在“日华轩”店学徒的吴翔昇至城隍庙开设“长兴楼”,后该店更名为“南翔馒头店”。建国后,南翔馒头店持续经营,并以此为基础成立海老城隍饮食(集团)经营服务公司,经改制更名为原告老城隍庙公司。南翔馒头店作为其内部单位继续经营,并于1994年注册第772405号“南翔”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服务”。第772405号“南翔”商标于2006年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于2009年变更注册人名义至老城隍庙公司。豫园南翔馒头店公司系老城隍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老城隍庙公司将包含第772405号“南翔”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普通许可授权给豫园南翔馒头店公司使用。

吴家馆的小笼馒头源自南翔镇“日华轩”,于建国后更名为凤巢酒家,受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主管。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于1986年在第38类小笼包等商品上注册第260205号“南翔”商标。后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作为上海“94专项”项目成立并受让第260205号“南翔”商标,于1993年、1996年、1997年先后注册第640055号、第808760号、第1023475号“南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0类“汤圆、小笼包”等。二十世纪,佳味速冻食品厂注销,上述商标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被告南翔食品公司。2019年,南翔食品公司授权被告南翔餐饮公司使用上述“南翔”商品商标。

老城隍庙公司、豫园南翔馒头店公司发现,南翔餐饮公司、南翔食品公司自2019年开始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开展餐饮加盟业务,将“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用于店招、店内装潢、海报、餐具等物品上,该行为侵害其“南翔”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南翔餐饮公司、南翔食品公司在招商加盟宣传中使用“始创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等字样的行为,亦构成虚假宣传。老城隍庙公司、豫园南翔馒头店遂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权的侵害,应注意区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权利边界。南翔餐饮公司、南翔食品公司在从事与拥有“南翔”服务商标的原告相同的经营小笼包的餐饮服务中以及餐饮服务特许加盟的招商展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中,对其商品商标的使用已超出该类别商标用于指示其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逾越了商品商标的权利边界,并落入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服务商标的权利边界从而产生标识来源的效果,应认定在类别上构成相同。两被告在相同类别上使用相同、近似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权的侵害。原、被告均与南翔馒头的发源者日华轩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均从事南翔小笼包的制作,对“南翔”品牌的商誉均作出贡献,并均获得“中华老字号”的荣誉。南翔餐饮公司、南翔食品公司的涉案宣传行为不足以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不宜认定为虚假宣传。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四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0万余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南翔餐饮公司、南翔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被告的“南翔”商标长期共存,均获得“中华老字号”等荣誉,相关权利划分的历史与法律秩序已然形成,并被相关公众认可和接受。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共存、包容发展,共同维持“南翔”商标的良好形象及声誉,恪守权利界限,在各自商标核准的类别上进行使用,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本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人民网、东方网均作出相关报道。

(来源:知识产权家)(图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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