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商标-刑事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假冒“KIWI”鞋油注册商标罪案
一审案号 :(2021)沪0115刑初3672号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海关出口环节被查获后,依托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够有效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维护良好市场环境。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马某、郑某、罗某
“KIWI”等文字及图形均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鞋油”等,目前均在注册有效期内。2020年6月起,在未获得“KIWI”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丁某在安徽省某村开设工厂,雇佣被告人马某、郑某、罗某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他处采购原料配件,并组织工人生产带有“KIWI”等文字及图形等注册商标的鞋油。其中,马某负责现场协调、工资统计、发货等,郑某负责采购鞋油包装盒原材料及压模加工,罗某负责鞋油熬制及质量把控。2021年3月,由涉案工厂销售出去的25万余盒假冒鞋油被宁波海关查扣,销售金额约23万元。之后,公安机关查获了丁某等人的制假窝点,并在现场查扣大量假冒“KIWI”等文字及图形等注册商标的鞋油成品,货值约12万元,同时查扣到大量用于生产的鞋盒盖及铁皮。马某、郑某、罗某3人被现场抓获,丁某于一周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马某、郑某、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负责现场协调、工资统计、发货等,被告人郑某负责采购鞋油包装盒原材料及压模加工,被告人罗某负责鞋油熬制及质量把控,该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郑某、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对四名被告人不应判处缓刑。
综上,浦东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主犯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分别判决从犯被告人马某、郑某、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认罪服判,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际知名日化品牌“KIWI”商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出口环节被海关查获扣押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告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假冒“KIWI”注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仅被海关扣押、查封的就多达25万余盒,这种恶意“傍名牌”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浦东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庭审直播,并在庭审后与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内外资企业代表共同围绕案件庭审中的法律问题、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座谈。本案的审判工作通过将案件审判与法治宣传相结合,不仅有利于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有助于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品牌强国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更好地为“引领区”建设保驾护航。本案获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21-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等4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