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标:看这里,带你了解商标撤销的三种情形

阅读:429 2023-04-04 10:21:42

商标撤销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这种情形规定在《商标法》第49条,由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商标。

适用第49条撤销商标有一个前置条件,应该先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才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实务中,此种撤销商标的情形并不多见。

第二种情形: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这种情形规定在《商标法》第54条。吉普车、摩卡都曾经是商标,现在都已经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此种情形撤销商标需要有人提出撤销申请,提出人的身份不限,但商标局不得主动依据第54条撤销注册商标。实务中,这种情形也不多见。

第三种情形: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俗称“撤三”,实务中,商标撤销案件多数是此类。这种情形也规定在《商标法》第54条,也需要有人提出撤销申请,提出人的身份不限,商标局不得主动撤销。适用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没有正当理由,二是连续三年,三是三年不使用,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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