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阅读:337 2023-05-11 09:26:59

郓 城县宋江矿泉水饮料厂系第1349332号“水浒泉”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汽水等。郓城县宋江矿泉水饮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周某某。2019年11月6日,上述商标转让,受让人为郓城县忠信食品有限公司。后郓城县忠信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康泉公司使用上述商标。

2015年7月9日,周某某与苑某某签订《水厂买卖合同》,约定苑某某经营期间,水浒泉商标归苑某某全权使用,合同终止自动解除使用权。

康泉公司认为苑某某经营的某水业公司在门头使用案涉水浒泉商标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某系郓城县宋江矿泉水饮料厂投资人,其对案涉商标权利的处分代表郓城县宋江矿泉水饮料厂,对案涉《水厂买卖合同》中关于商标许可使用的效力予以确认。郓城县忠信食品有限公司受让涉案商标的时间晚于《水厂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案涉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故康泉公司主张其基于郓城县忠信食品有限公司授权要求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康泉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的使用行为经过了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虽然在本案诉讼时,商标经过转让导致商标权人进行了变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商标虽然进行了转让,但在该转让前的权利人的授权没有终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依据授权使用涉案商标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初衷在于避免商标转让损害善意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肯定了注册商标转让前合法订立的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因为注册商标权人的变更而否定其效力,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司法解释也规定了除外的情况,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商标转让终结商标使用合同等条款的,应当按照该约定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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