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区分与引证商标之间差异,申请商标顺利过复审!

阅读:446 2023-05-31 09:17:39

江苏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05月18日在第4类上申请注册号为64700631的“ 瑞恒信”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了该商标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先从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申请为组合商标,由图形+文字上下排列构成,且图形文字相互独立、比例相当。引证商标一、四、五均为图形商标,并无任何文字,引证商标二、三所包含的文字亦与申请商标完全不同。

引证商标一至五

再从图形分析: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环绕一周的黑色碎片,引证商标一图形为花朵式的外观,从内向外有光晕散发的视觉效果,引证商标二、三、五的图形由多个粗实的字母“T”环绕一周构成,引证商标四为两个缠绕交叉的方形纸带,富有层次感。可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图形设计手法、绘制风格以及呈现的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

最后从商标的呼叫方式对比: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不同,对应的呼叫方式自然不同,而引证商标一、四、五仅为图形商标,其并无明确读音,与申请商标更是差异巨大。根据前述因素,消费者完全能够对商标进行区分,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对于图形近似的类型,主要考虑图形的构图、外观及着色;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因此上述案件的处理要点主要在于论述各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外观以及呈现的视觉效果,通过区分前述因素,并从商标对应不同文字而产生的不同呼叫方式进行着手,进一步论证商标之间的显著差异,从而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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