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接受申请人委托之后,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了专业的对比与分析。我司认为: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位于两字中间,外部为圆角三角形,内部为“Y”形的三岔路口,整体呈现出路标的外观。引证商标图形文字上下排列,图形为一个等边三角形,从中心向外被均匀切割成三块碎片,三块碎片分别以低饱和度的红、黄、绿三色填充。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要素、排列方式、绘制风格以及呈现的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
其次,申请商标“山源”二字结合路标图形使人联想到山间道路旁的指示牌,而引证商标文字中的“刀”也与切割的碎片图形在意象上相联系,二者带给消费者的认知联想差异巨大。
最后,根据中国消费者的识别习惯,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山源”,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叶三刀”,二者文字构成不同,对应的呼叫方式自然不同。根据前述因素,消费者完全能够对商标进行区分,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24898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对于图形近似的案件类型,主要考虑图形的设计要素、绘画风格、整体外观以及呈现的视觉效果。本案中,无特殊设计的三角形等几何图形作为常见的图形要素,不易与同类型图形区分,但若是结合文字,论述其带给公众的不同认知印象,则更易与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因此上述案件的焦点在于区分各商标图形部分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通过区分前述因素,并从商标的文字图形对应关系、显著识别部分及其呼叫方式着手,进一步扩大商标之间的差异,从而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