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接受委托后,经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03月20日因“决议解散”而注销,且被申请人在此之前并未对系争商标的权利进行处置,也无任何证据证明系争商标存在继受主体。我司认为,系争商标已不存在进行商业使用的可能性,已成为闲置商标,已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系争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下发“博惟Bowe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前半段对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规定了前提条件:首先,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应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具有主体资格的申请人来行使;其次,商标应是申请人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需要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申请注册。
而本案中,系争商标注册人企业既已不存在,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在此情况下,系争商标无法进入商业领域流通,亦无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进而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这显然与商标在于使用的价值和立法准则相违背,该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制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