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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注册事项由香港知识产权署主管,在香港商标注册遵循的是以使用在先原则为主,申请在先原则为辅,也就是说对于香港商标而言最早使用者优先获得商标权。
01
法律基础
香港与商标和商标诉讼有关的主要法律基础是《商标条例》第559章,并由《商标规则》第559A章补充,两者均于2003年4月4日生效。《商标条例》是主要来源,优先于《商标规则》。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民事诉讼规则)的商标部分(即第100条命令)在适当情况下也适用。
此外,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因此香港的法院就商标诉讼的判决案例亦具有相关性。如果当事方在法律问题上存在分歧,他们可以让法院参考过去的先例决定来考虑。商标诉讼案件通常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起。
02
什么是香港法语境下的商标?
根据《商标条例》第3条,商标指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并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志,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标记、设计、字母、字符、数字、图形元素、颜色、货物的形状或其包装、甚至声音和气味构成。然而,根据该条例,商标必须能够以书写或图形方式表现,即以书写、绘图、乐谱、书面描述或其任何组合的方式。因此,除非可以通过绘图或任何书面描述清楚地描述声音或气味,否则它不能注册为商标。
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任何根据《商标条例》注册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持有人享有《商标条例》所赋予的保障。如果一个商标没有在香港注册,即使它已经在其他国家注册,它在香港也不会受到《商标条例》的保护。未注册商标在香港仅受普通法保护,免受假冒行为(Action of Passing Off)侵害。
03
说明书要求
香港商标注册处原则上接受《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货品和服务说明,2023年1月1日起适用的是《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香港商标注册处同时还接受香港产权署(不包括尼斯分类)的货品和服务。对于新出现的未包含在《尼斯分类》或香港产权署(不包括尼斯分类)的非规范的货品和服务,申请人也可以提交香港商标注册处相应的货品或服务请求得到保护,如果注册处不接受,会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可以通过争辩的方式试着请注册处接受。
商标注册处接受类别标题的货品和服务说明。同类货品或服务说明不限制数量,也不按照货品或服务说明数量收费,申请人也可以选择整个大类货品注册。
04
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货品或服务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贸组织成员提交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后六个月内在香港就相同的商标、相同货品或服务提交商标注册新申请,可要求享有在先商标申请的优先权。申请人可就不同货品及/或服务列出声称具有优先权的不同日期,也可以就一系列商标中一个或多个商标的单一类别或多个类别的部分货品及/或服务声称具有优先权的不同日期。
申请人不需要提交优先权文件,仅提供优先权信息即可。
05
注册香港商标的条件
1、年满18岁,可以以个人名义或公司执照申请(公司不限于香港,也可以是国内执照);
2、提供商标名称中文、英文或图案,也可以图案+文字一起申请(图案如果没有独特性,建议先文字注册);
3、提供商品类别(通用类别),也可以同时注册多个类别;
4、如有图案,需要指定颜色、字号、字体。(一般建议黑白色注册,如果是彩色需要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