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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高院二审改判小米公司“米兔”商标反向混淆案,这是近年为数不多的一审认定构成反向混淆,二审认为不构成反向混淆的案例。
汇森公司起诉小米公司称,小米公司销售的“米兔”玩具类商品,侵害其第28类第6973601号、第20668294号“咪兔”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小米公司被诉的11款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被诉“米兔”商标标识与涉案“咪兔”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但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米兔”商标来源于汇森公司,不会与汇森公司的“咪兔”商标产生混淆可能性;
结合商标知名度、商标强度是否易被吸收的因素,同时重点考虑因“米*”商标使用在本案被诉的产品上,妨碍“咪兔”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来进一步拓展玩具市场,认定构成“反向混淆”。遂判决小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米兔”标识,赔偿汇森公司100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