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大米”非崇明生产?是科技与狠活?还是挂羊头,卖狗肉?
基本案情
原告某产销联合会系“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原告发现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崇明”字样的大米,与原告所售“崇明大米”商标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进而对涉案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原告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明知是侵犯原告“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其在销售的大米外包装上使用“崇明大米”“崇明香米”等字样的时间早于原告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故原告无权禁止其使用行为。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原告系“崇明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有权对不符合该商标使用条件的行为予以制止。
其次,A公司为彰显商品来源,在被诉侵权产品链接标题及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崇明生态米”“崇明香米”等字样,属于对商标的使用行为。A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与涉案“崇明大米”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大米产品,并在产品链接及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崇明大米”商标中的文字内容或部分内容、读音、文义、排序等相同、相似的字样,结合“崇明大米”的知名度,相关公众购买该类大米商品时所施加的一般注意力,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其特定品质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利。
再者,虽然两被告在先使用“崇明香米”等字样进行产品宣传,但在庭审中明确其销售的大米原产地并非上海市崇明区,因此宣传本身存在虚假成分,故该使用行为并非应当保护的在先权益。
法院判决:
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对于公众而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个专业词语看似生疏,实则与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息息相关。一方面,保护地理标志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在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规制虚假标注商品产地的行为,保障商品品质和特色;另一方面,保护地理标志对于保护和传承地区的文化遗产和历史价值,推动地区农业、工艺品和旅游业等领域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01、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吗?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用于标示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理标志的权利来源并非单纯基于商标注册行为,而是基于特定地区的自然和人文因素,以及该地区生产者长期以来的生产行为而形成的权益。
02、地理标志与证明商标之间有什么关联?
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商标,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如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等。因此,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在本质上存在相通之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作用在于使相关公众识别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某特定地区,且该商品具有源自该地区的特定品质。
0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何获得许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对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该组织可能是行业协会、政府或者其他的公共机构等。商标核准注册后,该组织对商标享有所有权,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权并非由组织或某个单独的生产经营者享有,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04、如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核心在于禁止产地误认,故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是事先未取得审批而能正当使用的重要条件。若商品并非产自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范围,即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的不正当标志使用行为,即便在相应商标注册前已有使用,也不属于应当保护的在先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