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称被申请人)主要从事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业,2019年01月14日,其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蜂蜜,蛋糕,调味品,方便米饭,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上申请注册“贡卿”商标,并于2019年08月28日核准注册。在法定期间内,重庆某合作社委托我司对“贡卿”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我司在接受委托并对商标情况进行检索分析后认为:被申请人从2018年7月-2019年2月期间,共计申请注册了三百多件商标,且申请注册的商标文字构成多样,包括“陌度”、“祯环”、“建小易”、“梦之芳”等,商标之间毫无内在联系,几乎覆盖全部商品服务类别,明显超过其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贡卿”商标亦是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囤积的商标之一,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名下申请大量商标,而被申请人在案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于2023年05月29日下发“贡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贡卿”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虽并无批量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情形,但商标数量、所涉类别都远远超出实际使用需要,根据其主营业务范围、商标具体数量及内容也可推定其并无真实使用意图。因此,即使商标由企业自行设计,但不以使用为目的,超过合理限度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亦可能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或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