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贵司首先应将游戏业务主要品牌在核心类别上进行注册,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选择产品,如第九类的“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软件”、第41类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等项目。
同时由于贵司还会涉及到周边产品,可以考虑在游戏公司经常会用到的手办等产品上进行注册,如在第28类玩具相关产品上的保护,同时如涉及服装、箱包、毛巾、工艺品、金属小饰物等也要在相关产品类别上进行保护,除了在商品类别上选择,游戏公司除了游戏名称,在游戏内容中涉及到的重要武器、配件、关卡、地理标识、人物名称等也可以进行适度的保护,但在保护中也要考虑实际使用需求,因注册商标如连续三年未使用其他任何人均有权提出撤销申请,所以企业要保留好相应的使用证据。
除上述建议,由于整套游戏中涉及到的产品众多,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目前并未收录与虚拟商品相关的商品/服务类别,目前我们对虚拟商品还无法进行保护,如申请相关商标,但后期难以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这种情况企业可以考虑将服装、地图、人物形象等做版权登记,进行保护,这样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多一层防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