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百伦领跑及N"商标之争,管窥商标法律实践及其社会影响

阅读:337 2023-10-08 09:15:26 作者:淘标网

在现代社会,商标已经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一个商标所承载的品牌形象打造,动辄需要数千万元广宣投入,无数日夜苦心经营。精心打造的品牌,其所对应一个或几个商标一旦被认定无效,企业发展将可能遭到重创。审理机关对于商标无效案件应当严格审查,慎重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裁判。本文将以第16908226号商标无效案为切入点,分析商标近似判断的标准、受让商标的注意事项以及商标无效案件裁决考量要素,以期为商标行政与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参考。

一、第16908226号商标无效案基本情况

第16908226号商标系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有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运动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2016年11月27日,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至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20年1月13日,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至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016年8月4日,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第16908226号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8777号决定,认定“被异议商标‘新百伦领跑NEWBAILUNLP及图’与异议人的第5608740号商标‘新百伦’商标、第5942394号商标‘N’等商标、第175153号商标‘NEWBALANCE’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

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最终准予注册。

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301218号裁定书,以“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帽、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第25类帽、鞋、运动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大写英文字母‘N’及星星图形、文字字母部分组成,其显著识别字母‘N’、显著文字‘新百伦’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N’、引证商标四文字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商标无效。

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宣告无效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27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故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中的字母‘N’系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标识‘N’相近,诉争商标标识中的中文部分‘新百伦领跑’与引证商标四‘新百伦’在文字的字形、读音等方面相近,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判决驳回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京行终38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不同商标程序中对商标近似性判断存在严重分歧

商标异议程序与商标无效、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之所以对于第16908226号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存在分歧,个人认为在于商标近似性判断中,不同审查、审理人员,对于比对要素及是否进行整体比对的个人关注点存在差异。商标异议程序中,审理机关对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进行对比。具体而言,通过对“新百伦领跑”与“新百伦”、“N及五角星”与“N”、“NEWBAILUNLP”与“NEWBALANCE”进行比较,进一步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印象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存在区别,进而认定不构成近似商标。而商标无效程序和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中,审理机关分别关注第16908226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部分要素“N”字母及“新百伦”文字与引证商标其一或一部分是否近似,因诉争商标中的字母“N”与引证商标“N”相近,诉争商标中的文字“新百伦领跑”与引证商标“新百伦”在字形、读音等方面相近,进而认定构成商标近似。

通过上述认定结果的不同,可以看出尽管法律上对商标近似性判断标准进行了统一规范,但由于客观存在审理人员认识水平的不同,在具体适用上也会发生分歧。同一案件不同结果,也恰恰反映了商标近似性判断受到主观因素影响较大,这与依法裁判相背离。为此,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尽快统一裁判尺度,降低主观因素对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三、关联案件中对类似商品认定判断存在典型冲突

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系周乐伦于2004年6月4日申请注册,并授权第16908226号商标权人使用,核定商品类别为:T恤衫、服装、皮衣、运动衫、拖鞋、靴、鞋(脚上的穿着物)、袜、领带、皮带(服饰用)。2014年12月15日,周乐伦对第5608740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131770号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第4100879号)、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新百伦领跑”系“新百伦”商标的共存延伸注册,但在商评字[2020]第0000301218号裁定书,商标局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第5608740号)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故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先裁定书已认定第560874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与第410087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帽、鞋、运动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后裁定却以第560874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与第1690822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帽、鞋、运动鞋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作为认定第16908226号商标无效的依据之一,此两种情况比对,显然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形。

“同案同判”不仅仅关乎个案的公平正义,还关乎国家机关的公信力。虽然我国并没有“同案同判”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我国正在逐步加强法律统一适用,做到“同案同判”。为此,我国曾先后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等。审理机关应当做好案例检索,保证裁判标准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冲突裁判。

四、从案件结果看受让商标的注意事项

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6908226号商标,除支付巨额转让费外,还投入了巨额宣传推广费用,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商标被认定无效则意味着巨额投入付之东流。本案结果对于企业受让取得商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商标转让中,转让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明确告知拟转让商标名称、商标号、商标申请人、商标权利人、商标状态、专用权期限等重要信息。而受让人应当对转让人提供的商标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在发现核实的情况与转让人提供的信息不符时,应当要求转让人说明情况或者理由。另外,受让人还需要查询拟受让商标涉诉、质押情况以及有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商标撤销等,评估潜在的侵权、无效风险。商标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协议,明确约定拟受让商标名称、商标号、商标权利人、商标状态、专用权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商标无效或侵权的责任承担等。

此外,受让人应当对商标注册人的注册目的进行评价。原则上商标注册应当以使用为目的。非以使用为主要目的,没有正当理由大量注册或者囤积商标,特别是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转让或者意图转让其注册或者囤积商标的情节的,通常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其他不正当手段”。商标注册人会因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被视为恶意注册。即使商标已经转让,受到“毒树之果”规则的影响,受让人取得的商标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五、商标无效案件裁决考量要素

我国商标注册采用核准制,商标申请人向商标行政管机关提出申请,商标行政管机关对拟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只有符合《商标法》规定情况下标识才会准许注册。同时,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商标注册行为提出异议。之所以我国要设置严格的商标注册程序,不仅是为保护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还是为保障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准许注册,意味着商标申请人可以合法使用注册商标,而不需要有过多的后顾之忧。

准予商标注册的决定对于商标权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均具有公信力,商标无效案件裁决时应当审慎审理,充分保护权利人的信赖利益。商标无效案件裁决时,一方面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另一方面,还应兼顾权利人宣传投入以及商标无效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对于延续性注册商标效力的判定时,还应当结合基础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另外,商标注册人因信赖商标注册部门的决定而实施的相关商标使用、许可、转让或者保护等行为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因为注册商标之后被撤销或无效而使得原本合法的行为转变为侵权行为,否则基于注册商标而进行的各种市场活动将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利于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

结语

商标无效案件应当兼顾商标权人信赖利益与市场经济发展。审理机关在判断商标近似性时应当坚持客观标准,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同时应当统一法律适用,做到“同案同判”。裁判结果应当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商标权利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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