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阅读:357 2023-11-08 09:39:56 来源:程律师谈法 作者:淘标网

《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一个行为可能触发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现在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是否可以直接应用于民事审判领域?刑事审判中认定的侵权数额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民事审判中赔偿数额的依据,如果不能民事审判确认侵权属于应当高于还是低于刑事审判中认定的数额?刑事审判中的主犯从犯是否在民事审判中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

2015年1月,熊某、马某两人设立一个制假窝点,专门制造并销售假冒的国内驰名商标”X三“电信设备,至2021年9月,有人举报该制假窝点。2021年9月2日,公安机关冲入该制假窝点当场查获500台”X三“设备,根据司法鉴定该品牌设备每台售价300元,根据熊某和马某的交代以及他们个人的账户现金往来,确认熊某和马某总计销售设备5000台金额为150万元,构成犯罪。熊某为犯罪组织者认定为主犯,马某负责看仓库和打扫卫生认定为从犯。2021年11月,”X三“的制造商将熊某和马某两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商标所有人损失300万元。

刑法的证明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的怀疑,远远高于民法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刑事审判中认定的事实,民事审判可以作为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需要排除特殊情况,刑事审判存在”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加入认定某项行为“未遂”则没有对应的民事法律概念,此时对于这种“未遂”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侵权的判定标准核心为侵权是否产生,假设存在刑事的“既遂”事实,按照之前说的证明责任问题,可以认为民事侵权必然产生。假设刑事认为部分行为“未遂”,则按照民事的标准可以认为侵权人有主观侵权故意,例如制造假冒商标产品,无论是否销售均属于侵权行为,无需按照刑事上区分两种状态。

刑事判决认定的熊某和马某两人获利150万元,是否可以作为民事判定的标准?因为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证明要求不同,该150万是确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而民事证据无需如此严格,只要审判法官认为原告("X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可能的获利,例如警方只在其账册和收款记录中查证150万元的犯罪事实,但是原告能够提供被告具有多种销售渠道,且每种销售渠道均有销售数量记录,则民事法官可以认为被告的销售金额就一定等于收款和账册的数量,虽然刑事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可能通过第三方获得销售款,但民事法官可以认为这种可能性是存在且合理的。所以要求赔偿300万元的主张,可能会被支持。

刑事犯罪区分主从犯,民事侵权的侵权人一般承担连带责任,熊某和马某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在民事责任上承担连带责任。请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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