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提出撤三了?不要慌,有这些情形的是正当理由!

阅读:398 2023-11-30 09:07:12 作者:淘标网

商标局提出的四种正当理由有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不是很懂?没有关系,我来为你解读一下

第一种: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获得商标权力后,发生了商标权利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于商标权利人无法将商标进行使用的情形。它像一道看不见的屏障,保护着商标权利人在面临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时,可以不被追究责任。

第二种:政府政策性限制

政府政策性限制范围相对较广,总的来说就是受政府政策的影响。比如:政府的征收、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导致商标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这种情况就像是天空中的乌云,虽然无法预测,但却可以实实在在地影响商标权利人的使用

第三种: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如果由于破产清算导致商标没有进行正常使用,属于正当理由这。就像是一棵大树在风雨中折断,无法继续生长,但其残留的树干和枝叶仍需得到合理的处理和分配。

第四种: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个案认定情形较多,比如众所周知的中国商标申请量连续15年领跑全球,截止2016年底:有效商标注册量为1237.6万/件。这就导致很多商标注册成功后不会进行使用,由于《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不进行使用的情况其他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进行撤销,通过这种程序商标被撤销的几率很大。如果在撤销期间,商标权利人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成功后商标却被撤销掉,此时受让方便能以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申请复审。

事实上以上情形并不常见,要想保护好商标,还是在之前保留好使用证据,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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