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申请商标遇近似难题,逐一分析对比,助力申请商标过审

阅读:328 2023-12-16 09:36:32 作者:淘标网

海南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在第7类上申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以下四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了该商标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先从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内置艺术化汉字“东”的镂空三角形+文字“DHSANLING”上下排列构成,且图形占比较大,以醒目的红色渲染。引证商标一为图文组合商标,由印有“东”字的葫芦图案+汉字“葫芦堂”上下排列构成,引证商标二为文字商标,由毛笔书写的繁体汉字“东”构成,引证商标三由日语文字“东の”构成,引证商标四由日语文字“东レ”构成,显然,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4的整体构成元素不同,商标呈现了不同的视觉效果。

再从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设计对比: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DHSANLING”,其图形部分为嵌入汉字“东”的镂空三角形,起装饰作用。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葫芦堂”,“东”字仅是葫芦上的花纹。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为繁体汉字“东”。引证商标三至四根据文字整体识别,并且给人外文的认知印象。根据前述因素,消费者完全能够对商标进行区分,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对于组合商标近似的类型,既要考虑商标的整体构成元素、设计外观,也要考虑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通过整体对比与主要部分对比的方式,具体论述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区别。强调不同组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存在差异,并结合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外观以及呈现的视觉效果进行比对,从而将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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