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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授权取得了商标使用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我放大两个字行不行?小心麻烦找上门!
经查询,“红雨少水”商标于2019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等第43类上。注册人为曾某某,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8月13日。
重庆江津区一餐饮店经曾某某授权使用“红雨少水”文字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该餐饮店线下的店招、宣传海报、点菜单及线上店铺均放大或单独使用“少水”二字。
该餐饮店的上述使用行为引来李某某的不满,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该餐饮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进行赔偿,并在当地某报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据李某某介绍,其早在2008年12月15日就申请注册了“少水”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第43类上,后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8月13日。
另据了解,李某某是一位在重庆合川区经营粉面店的个体商户,其经营的“少水粉”收录在某消费点评网站上,在该平台获得“合川区小吃快餐热门榜第1名”,店铺评价累计达1990次,好评颇多。
截至庭审时,该餐饮店将涉案店铺的线下使用更改为“红雨特色粉”,线上店铺仍显示单独使用“少水”二字。
面对侵权诉讼,被告餐饮店辩称少水粉的组合系通用名称,且其前述使用行为是对被授权商标的正当使用,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改变了“红雨少水”商标的显著特征,即改变注册商标的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最终起实质性识别来源作用的是“少水”二字,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会认为涉案店铺与原告的权利商标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该使用行为已超过了正当界限。
至于该餐饮店辩称少水粉系通用名称,无事实依据。
故,该餐饮店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另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线上店铺评价不足百次,线下店铺已整改完成,通过停止突出使用“少水”字样即可消除影响,故对于原告要求刊登声明的诉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餐饮店通过突出使用“少水”两个字加强了店招标识的识别效果,再加上原告李某的“少水”米粉店在业内知名度高,被告的使用行为容易让消费者混淆误认,故才有“傍名牌”之嫌,从而引发官司。
再次提醒一下,商标权利人(商标申请人或商标被授权使用人)必须要规范使用商标!
实际操作中,如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字体大小、图案色彩、形状组合,或是以单独或放大的方式突出注册商标中的组成元素等,而没有重新申请注册的,都面临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如果存在不规范使用商标的情况,情形不严重的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情形严重的话可能会构成侵权,当事人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