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后不使用,小心被“撤三”

阅读:387 2024-01-02 09:32:22 作者:淘标网

“撤三”即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商标注册难度越来越大的背景下,“撤三”无疑是商标争夺战中的极为重要的“大杀器”,本期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聊聊“撤三”。


中山市强人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2020)京73行初13306号

1998年5月8日原告中山市强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申请注册了“强人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布丁、燕麦片、燕麦食品、食用加奶粥、饼干、咖啡、茶、饮料调味香料(除香精外)、蜂蜜、果汁饮料(冰)”商品上。

2019年3月28日,案外人以诉争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被告)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诉争商标在“果汁饮料(冰)”部分核定商品(以下简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原告为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在商标复审过程中向被告提交了广告合同及发票、代理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但被告并未采纳。后被告作出决定,撤销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原告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乳饮品、酸味乳饮料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上述商品与复审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该使用应当是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除闲置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该使用行为应当是真实持续的投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的行为。

因原告在商标复审过程中所提交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品且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补充提交新证据。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要点: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是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吗?

是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外的使用不能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即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在非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并非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未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注册商标的使用。

总结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撤三"制度的设置,就是为了督促商标所有权人依法积极对其注册的商标进行商业意义上真实、规范、有效地使用,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避免商标资源闲置浪费。通过"撤三"制度可以对长期不使用的“僵尸商标"进行清理,减少对公共资源的无效占用,腾出资源空间,让真正想使用的经营者获得合法注册和使用的权利。

因此,商标所有权人应积极使用商标权利,避免来之不易的商标权因“撤三”而丧失。同时,想要正当获取某商标权利的人,也可以尝试使用“撤三”这一秘密武器,为自己的商标扫清障碍!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