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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是按照类别审查的,比如一个商标同时申请了第1类和第43类,那么该商标在第1类上能不能通过审查,跟第43类没有任何关系,每个商标每个类都独立审查的。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这里说的商品分类表指的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该表将所有的商品/服务项目划分为了45个大类,每个大类下又分为数量不等的小类,大部分小类还又划分了不同的类似群,基本上一个类似群就是一个小的行业了。申请商标的时候,需要按照该表填写要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比如,水果就属于第31大类中3105小类的第(一)部分,假设我是卖苹果的,要注册一个苹果商标,商标名字是“冷钉动”,就可以在第(一)部分里选“新鲜水果”这一商品项目。第(一)部分就是一个类似群,该类似群里所有的商品互为类似商品,如图:
国家商标局在审查“冷钉动”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等相关规定的时候,是基于该类似群来审查的。再假设我还在果汁的商品上注册了“冷钉动”,果汁是属于第32大类中3202小类的。商标局审查3105的“冷钉动”时,只会考察“冷钉动”有没有跟其他在3105小类上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或者有没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而不会管在3202小类上在先申请的商标,因为3105小类和3202小类的商品不是类似商品。
比如,《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假设张三已经在3105的甘蔗上注册了“冷丁董”,那么我在新鲜水果上申请注册的“冷钉动”就会和张三在甘蔗上注册的“冷丁董”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导致我的“冷钉动”被驳回。而我在3202小类上注册的“冷钉动”,不会跟张三在3105小类上“冷丁董”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会审查我在3202小类上注册的“冷钉动”有没有跟其他同在该小类和其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其他商标构成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