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因为抄袭被申请无效宣告,能否找设计公司承担责任呀?

阅读:390 2024-02-18 09:41:24 作者:淘标网

商标因为抄袭被申请无效宣告,能否找设计公司承担责任呀?

答:不能。商标摹仿跟版权抄袭法律上不完全一样。

商标的恶意复制或摹仿,实际是摹仿了两层含义,一层是外形,一层是商誉(也就是名声),重点在商誉。而版权抄袭只有一层含义,就是外形相似。

因为这种差异,所以商标可以由无版权的图形来担任。例如奥迪的“四个圈”或香奈儿的“双C”。

 

所以呢,三个圈对奥迪来说就是,恶意摹仿侵害商誉,属于商标侵权。但奥迪是没法告三个圈侵害版权的。因为四个圈根本就达不到版权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天然无版权(也可能过期)。

图形商标一定有版权。原创一定有版权。这只是生活经验,但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这两句话都是错的。

商标图形有些是有版权的,毕竟设计的花里胡哨的商标多得是。在《商标法》中,允许以侵害他人在先权利(包括版权)作为商标无效的理由。对于此案,必须在对方无效成功,且无效裁定中,裁定是因“侵害在先权利且该权利为版权”,才能将这份裁定作为另案起诉设计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有效的证据之一。如果是因其他理由而无效的,那商标无效在法律关系上是与设计公司无关的。

设计公司交付的是一个用于申请商标的图稿,只交付外形(即版权,也可能是无版权的设计),即为履约完成。即使当时约定了知识产权纠纷,按通常情形,仅涉及合同行为(设计图样)所产生的的知识产权,即版权领域的纠纷,凭白要求设计公司承担(在先版权侵害以外的)商标权侵害责任,是不适当的。

我不认为,甲方就能随意的将知识产权约束条款无限制的扩大……毕竟现代法治里,签了卖身契也不允许真的卖身。即便设计合同内有知识产权争议条款,也大概率与商标权侵害不发生任何联系。因为蕴含字体设计的商标,无效时极少以版权在先理由来无效,更多的是字音、字意、字形角度来比较,艺术化设计的考虑是要往后放放的。如果音形意能解决问题,无效裁定根本就没必要提版权的事,那就更没法和设计公司关联了。

事实上,申请商标(与他人近似)的风险是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的。因为,这是申请人必须施加的注意义务……设计公司在委托人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并无特别义务去注意商标近似的风险。举个例子,买啤酒,如果不特别要求老板拿冰的,那你肯定不能因为“常温”来挑理吧?所以,在这个角度,设计公司即使担责,也责任极低。

设计公司要担责是极小概率的情况。因为条件很苛刻。第一,当时有合同,约定了版权纠纷由设计公司承担。第二,无效裁定成功,且裁定书的理由是“侵害在先版权”。第三,在前二者的事实基础上,另案以“侵害版权损失索赔的合同纠纷”起诉设计公司。第四,在起诉案中,对版权图形进行是否为作品的认定,认定结果必须是有版权的作品。第五,不要让设计公司找到任何减轻自身责任证据,比如屡次沟通,反复修改,甲方的确认签字,以及甲方提的修改意见……

注意,第五点没有写错。甲方的唠叨,不能归到乙方设计责任的。

不要把商标问题和版权问题混为一谈。知识产权为什么要分开,就是因为每项权利的玩法都不一样。商标抄袭和版权抄袭,看似都有“抄袭”二字,但法律事实很可能是天差地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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