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

阅读:435 2024-02-27 09:12:30 作者:淘标网

近日,安徽铜陵义安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案件源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不规范使用文字注册商标,从而导致商标侵权。

原告姜某拥有第11937xxx号“皇朝”和第23975xxx号“皇朝木门”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9类,包括非金属门、非金属窗等,且商标在有效期内。姜某以普通使用许可方式授权某木业公司使用这两枚商标,并共同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某门窗经营部主营门窗产品,从案外人某门业公司购进门、窗产品,并获得第26790xxx号“皇朝世佳”商标的授权许可(第19类)。因店面门头空间有限,无法完整使用“皇朝世佳木门”招牌,故简化为“皇朝木门”招牌,并印制、使用带有“皇朝木门”字样的明信卡片。

姜某和某木业公司认为某门窗经营部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案件受理后,法官及助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面对面接待和背对背调解,最终促成了双方的和解。被告某门窗经营部当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应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任何对注册商标的拆分、组合、变形等不规范使用,都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将“皇朝世佳”商标变形使用为与之高度相似的“皇朝”“皇朝木门”标识,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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