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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五常大米”“阳山水蜜桃”等知名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维权事件频频出现,也引发公众关注。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诉福州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来,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于多年前注册“武鸣沃柑”为商标。去年以来,福州某公司在官方旗舰店上售卖沃柑,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显示“武鸣沃柑”品牌。
发现这一问题后,原告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进行了公证购买及鉴定,确认其销售的“武鸣沃柑”为假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福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删除相关链接。被告认为,只要是广西武鸣地区生产的沃柑,都可以统称为“武鸣沃柑”,被告公司销售的沃柑来自广西武鸣地区,因此符合地理命名的合理性,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且不存在混淆公众认知的情况。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产品产地及质量标准的象征,应该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被告的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涉案沃柑商品误认为“武鸣沃柑”,从而对其沃柑商品的来源和品质产生误认或混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3500元,立即停止侵害“武鸣沃柑”注册商标专用权,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法官提醒,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关键词引流”,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商家在经营网络店铺时,应当注意避让权利人的商标,不可实施误导消费者、攀附知名品牌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