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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平时,消费者会选择到一些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连锁品牌线下门店购物。然而一些商家却动起了歪脑筋,通过取一个和该品牌相似的名字,试图借助该品牌的影响力套取消费者的信任,殊不知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基本案情
2000年,某公司注册了“某某佳”的商标专用权人,且该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内。“某某佳”商标经过该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社会上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2年12月,该公司发现昆明市某商铺的店铺名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自2019年起使用了“某某家”字样,且服务项目相似。
企业以此判定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并起诉至安宁法院,请求确认该商铺的行为侵犯该公司的“某某佳”商标专用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经安宁法院审理判决,该商铺立即停止侵害该公司“某某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某某佳”字样的标识,同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该经营范围与该公司案涉注册商标范围内的推销相类似,其提供的服务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系类似服务。
商铺在其店铺门头招牌使用了“某某家”文字标识、“某某佳”拼音大写字母以及图形标识,该文字字形、读音、含义与该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相类似,且商铺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故该商铺侵害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诉请商铺立即停止侵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商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关于该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0元的诉讼请求,鉴于该公司未对因商铺侵权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商铺的获利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该商铺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及范围、该商铺的主观过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节以及该公司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酌定由该商铺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
法官寄语
商家在店铺取名上“搭便车”以此来获得商誉和利益的行为,除了侵害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更是欺骗消费者对于品牌的信赖,挫伤了老百姓的消费信心,导致市场混乱、恶性竞争等情况出现,给行业带来不良影响。各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经营、文明经营,切不可“走捷径”,使用他人店铺商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