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二手电子产品销售领域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被判处一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到十五万元,有力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电子产品市场环境。
基本案情
“影某”系影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C……L”系深圳市某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通过网络收购“影某”、“C……L”等品牌的二手显卡,租用村居、商铺作为加工点,雇佣工人将二手显卡进行拆解、清洗,更换接口、风扇等部件,重新组装、检测,将打印的产品型号信息条形码、序列号条形码(带标识)等贴在显卡上,用从被告人吕某某处购入的仿制“影某”、“C……L”的产品说明书、包装盒进行全新包装,由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咸鱼APP等方式销售,共计销售假冒“影某”注册商标的显卡2 276块,销售假冒“C……L”注册商标的显卡335块,销售金额2 369 970元。查扣的未销售假冒“影某”注册商标的成品显卡100块、假冒“C……L”注册商标的成品显卡136块,共计237 770元。经影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辨别,扣押的涉案显卡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裁判结果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薛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电子产品翻新产业成为新兴产业。与其他产业不同,电子产品翻新使用的“原材料”是已经进入消费领域,且仍保持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子产品,这些电子产品仍标有商标权人的商标。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的经营者,通过不当翻新方式对二手电子产品进行翻新修复,再打着“全新”“正品二手”等旗号赚取高额利润。
商标之所以能够获得排他性的法律保护,主要在于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因此,对于电子产品翻新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结合翻新方式对行为性质加以判断,重点判断非商标权人对于注册商标的这种使用是否影响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实现。
具体有三种情形:第一种,对于简单清理擦拭的翻新方式,作为全新机出售的,不会损害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通常情况下不会作为犯罪处理。第二种,对于组装式的翻新方式,即便来源于同一个商标权人,但是通过重构组装已经影响了产品的自身性能,完全不同于商标权人提供的产品,影响消费者的品牌体验,影响了商品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有构成犯罪的可能。第三种是维修式翻新,这是目前市场上最多的翻新方式,主要是指对于部分零部件的替换或翻新,该种行为方式暴利且成本低,如果不准确披露翻新情况,将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后的二手电子产品作为“正品二手”出售,则很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犯罪行为人正是通过维修翻新方式,并加贴仿制商标和包装盒进行销售,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经营是市场主体长远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良好的市场环境需要每个市场主体共同维护。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坚持依法经营、依法治企,共同营创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