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法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香烟 五男子被判了!

阅读:107 2024-07-05 10:25:00 作者:淘标网
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香烟是冒牌货,即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情况下,还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南京(炫赫门)”“云烟”品牌等品牌卷烟,不仅如此,还将他人拉下水,让他人帮忙有偿运输和储存,然后将其再销售给他人。
 
近日,大庆法高新法院对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文某、满某、解某、江某、钟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部分人员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原来,被告人文某、满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为了获取钱财,便共谋购买和销售假烟“一条龙”的挣钱路子,于是在2021年5月至11月期间,满某联系远在防城港的被告人解某,并从其处购买了假冒“南京(炫赫门)”“云烟”品牌香烟,进行出售获利,解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
 
购买后,文某联系亲友帮忙负责运输和存储。其中,被告人江某在明知文某委托其运输的香烟系假冒“南京(炫赫门)”品牌的香烟情况下,仍帮助运输。被告人钟某在明知文某委托其存储的香烟系假冒“南京(炫赫门)”香烟情况下,仍帮助文某存储。
 
文某、满某对外销售假冒“南京(炫赫门)”品牌的香烟共计140条,价值12600余元,非法获利84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文某、解某、满某处所藏匿的地点查获了上述香烟共计4381条(价值39.4万余元),在钟某家查获上述香烟共计2547条(价值22.9万余元),江某帮助运输上述香烟共计3528条(价值31.7 万余元)。
 
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事发后,五被告人纷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解某、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江某负责将上述部分卷烟运输,由钟某进行保管,文某、解某、满某、江某属情节特别严重,钟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文某、满某合谋通过解某购进假烟欲向外销售,江某受文某雇佣运输假烟,钟某受文某委托进行保管,江某、钟某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对江某减轻处罚,对钟某从轻处罚。
 
本案五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文某、解某、满某、江某、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
 
鉴于江某、钟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均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对江某、钟某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追缴被告人文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四百元、被告人解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分别销毁或上缴国库。
 
 
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它不仅是不同商标或服务的外部识别标志,还承载着企业的信誉、文化等更深层次的内容。
 
为牟取知名注册商标所带来的“红利”不惜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而,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商标管理秩序的维护和营商环境的优化。
 
对包括伪劣卷烟在内的制假售假行为,高新区法院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香烟的犯罪分子,更是如此,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遏制伪劣卷烟继续向社会流通的危害,保护了商标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香烟时应前往持有烟草专卖许可的正规商家购买,一旦出现疑似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家也应遵纪守法,生财有道,切勿触碰法律高压线,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最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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