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商标被侵权了?

阅读:813 2024-07-23 09:31:34 作者:淘标网
在商业竞争中
 
商标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
 
如果商标被他人侵犯或者盗用
 
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利益
 
还可能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
 
企业应该加强商标权的保护和运用
 
当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应予及时处置
 
 
基 本 案 情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句通俗易懂的广告语,使得核桃乳饮料品牌“养元六个核桃”家喻户晓。且‘六个核桃’,连续多年在中央电视台多个频道投放广告,先后获得‘河北省著名商标’‘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等多项荣誉,极具市场知名度。此时,一个叫“大果核桃”的饮料横空出世,扰乱了大家的视线。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是不是傻傻分不清呢?
 
 
在市场上发现“大果核桃”后,“六个核桃”就将其告上了法庭,主张商标侵权。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经对比,“大果核桃”产品以蓝白为主色调的包装形式与“六个核桃”基本相同,包装上的“大果核桃”几个白字及围绕这几个白字的图案与色调,与养元公司注册商标的图案近似。法院确认“大果核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大果核桃”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果核桃”称其生产销售的“大果核桃”系列产品均为其自有商标权的合法产品,该系列产品包装、装潢也与 “六个核桃”产品具有明显差异,其未侵害“六个核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在其产品上使用与之相似包装、装潢。
 
 
第16130851号“六个核桃”立体商标
 
“六个核桃”称本案侵权行为是“大果核桃”使用了与其商标近似的包装,包括图形商标和立体商标,并非文字商标侵权。主张“大果核桃”侵害了第13777350号、第13777351号、第16130851号、第184218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大果”是注册商标,但并未合理、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大果”,而是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长方体外包装盒正面、侧面及饮料盒体正面的显著位置采用与13777350号、第13777351号、第18421831号相近似的挂画长方形蓝白图形突出标注“大果核桃”,且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其饮料盒正面亦是纵向“大果核桃”加上核桃图案及蓝底白色乳花为主的组合,与第16130851号商标相似。
 
由于 “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较强显著性,“六个核桃”已与原告建立起紧密联系。将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大果核桃”标识与 “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排列组合进行比较,二者文字主要部分近似,在“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较强,又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部分文字的差异并不能避免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最终,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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