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消费者辨别能力:商标局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会考虑一般消费者是否能轻易辨别两个商标。如果两个图形商标在构图、着色、外观等方面相近,使得消费者难以区分,就可能会被判定为近似。
主体构成相似性:两个图形商标如果在主体构成上相似,即使存在细微差别,也可能被视为近似。这包括图形的形状、线条、颜色等元素的相似性。
对比观察的难度:商标局在审查时会将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进行对比,如果两者在对比观察下难以区分,特别是当它们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时,就更容易被判为近似。
知名程度:如果申请商标与某个在先注册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似,那么即使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也可能因为消费者的认知习惯而被判定为近似。
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意味着如果申请的图形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在视觉上过于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那么就违反了这一规定,从而被驳回。
三、实际案例与复审难度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图形商标与在先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但在商标局的专业审查下,这些差异可能并不足以构成显著的区别。此外,复审的成功率因具体情况而异,但通常如果商标确实存在相似性,复审成功的概率不高。在复审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商标与已注册商标不相似,或者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这往往是一个复杂且困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