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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是,2024年7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2024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发布,其中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
三、知识产权实缴的风 气 还是吹到了这里
于是乎,今年以来,知识产权实缴的风铺天盖地,吹得睁不开眼睛👀
知识产权评估作价500万、1000万的都不好意思拿出来说。
网络上动不动都是知识产权评估4000万、5000万,一个亿的......
四、评估验资一条龙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对委托评估的两个专利采用收益法进行了评估:
“一种互联网数据存储中心”专利价值3500万元;
“一种专利信息记录设备”的专利价值500.00万元;
你没看错,两个专利估值4000万元!💵
牛啊!
评估验资一条龙。
经审验,贵公司已收到股东某某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4000万元!
“我”宣布:
贵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4000万!
祝贺!👏
五、有没有便宜点的估价
两个疑似实用新型专利估值4000万,有点心虚。
平均2000万一个的专利,哪有那么多啊?
有没有平均便宜点的?
有!
还是实用新型专利,
1000万一个!
五个评估5000万, 物美价廉,公平合理
六、注册资本10个亿,知识产权来实缴
案例一:
2021年8月4日,东部城市某公司注册资本从认缴500万,变更为认缴出资10个亿!!!
认缴出资方式:知识产权!
2023年9月13日,不知道是见惯的原因,还是监管的原因,这个10个亿的知识产权认缴出资,已经变成了10个亿的货币出资。
该公司10个亿的注册资本,已经实缴缴清~
案例二:
2024年8月7日,没错就是上周,中部城市某公司,从货币认缴出资10个亿,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认缴10个亿!!!
不是一个股东,
不全是自然人股东。
一个自然人股东,以知识产权认缴出资1000万;
三个法人股东,分别以知识产权认缴出资:
9000万、3.5亿、5.5亿!
神奇的是,这家公司10个亿的知识产权出资,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已经实缴到位,如上图,显示实缴日期为2024年7月9--11日;
而第三方平台显示的却是认缴日期为五年以后的2029年12月31日?
如果第三方平台显示的信息准确的话,作为一家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这家公司不就违法了吗?
不科学!
七、还有谁?
有没有更贵一点的知识产权出资估值?
有!
一个鼠标垫专利(实用新型)评估1.88亿了解一下!
272项专利(大部分是实用新型)估值500亿+了解一下!
涨姿势吧,新增注册资本500亿,全部以知识产权出资!
272项专利,一共评估价值518.7824亿!
以知识产权出资500亿,只多不少!
还有谁?还有谁?
八、善意提醒
我国《公司法》第252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的知识产权出资后,相关的无形资产与生产经营无关,其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股东职务发明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不得用其作为股东个人资产增资,相关的摊销也不得税前扣除。
还有啥?
欢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