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商标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也是管理漏洞和侵权纠纷的“事故多发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那么,商标应如何管理和保护?
未留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案例 某汽车销售企业,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进出口代理……”服务上获得商标核准注册。企业在经营多年后被投诉未使用注册商标,而其提供的证据无法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导致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
第35类服务商标曾被称为“万能商标”,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此类商标的显著特点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的业务活动进行帮助,而向消费者出售自己或他人的商品、服务以赚取差价等均不属于其保护的范畴。案例中,企业的部分业务与交易模式确实属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进出口代理……”服务的范畴,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关注商标的使用方式并保留相关证据,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因此,在经营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应注意体现商标标识,并在标识右上角标注®;要注意规范开具和保管发票,发票或付款凭证的内容、时间、金额等与合同能够一一对应;注意保管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等宣传证据等。
注册商标十年到期不续展将被注销
案例 某生产企业,其“XX”商标已注册使用多年,到期后,未按时办理续展最终被注销。随后,企业虽然聘请律师通过重新申请、驳回复审等法律程序成功获得注册,但是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同时也出现了商标保护的“空档期”,存在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由于商标获得注册十年后才涉及续展,时间跨度比较大,很多企业出现商标到期忘记续展而导致注册商标被注销的情况。
商标三年未使用将被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撤三”。另外,如果企业注册了众多并不实际使用的商标,不仅在管理方面增加人力成本,也可能同样要应对不时发生的“因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申请撤销”的案件。
“驰名商标”用于宣传推销将被处罚
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能够赋能品牌增值,事实上这是一个误区。商标局、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对商标驰名事实的法律确认,而不是荣誉评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进行查处。”也就是说,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用于商标、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片面宣传。商标因其本身驰名获得认定,而非因认定变得驰名,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是跨入高质量发展“快车道”的重要一环,应当通过过硬的商品和服务质量获得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
恶意注册商标涉嫌违法
商标恶意注册现象屡见不鲜,不少投机者通过抢注他人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为防止商标恶意注册的蔓延,《商标法》于2019年第四次修正时,加大了对恶意行为的识别和打击。《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国知发办函字〔2022〕54号),明确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权利。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提高警惕,及时进行商标查询和监控,避免因商标被抢注而陷入被动局面。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参与,举报和抵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