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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针对撤三申请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问:注册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撤三)的申请,商标局如何通知商标权利人?
答:商标局需先审核撤三申请方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会发文件通知商标权利人;符合要求,会以中国邮政挂号信的书面形式通知国内商标权利人。
问:收到撤三通知书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并附带《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信封原件、答辩理由书和证据目录材料。
问:如何理解2个月的答辩期?
答: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通知之日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2个月答辩截止时间是直接窗口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问:《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送达公告,无法领取退信如何处理?
答:可登录中国商标网,在商标公告栏目中输入公告期号或注册号后查询,在公告详情的查看截取公告信息详情,替代《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进行答辩。
问:如何提交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证据材料?
答:一是商标权利人可自行邮寄办理或直接商标总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二是商标权利人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代理机构提交;三是商标权利人查阅收到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拥有附件含有答辩绑定码的,可选择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答辩管理进行电子文件提交。
问:如何办理撤三答辩期内的变更代理机构?
答:已经纸质提交答辩的,邮寄解除与原代理解除关系声明书以及新代理机构委托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已经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可由新代理机构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撤销三年申请-撤销三年变更双方代理-变更类型选择答辩方代理变更代理,并上传对应的原代理解除关系声明书以及新代理机构委托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