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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是 “抖音” 系列商标的合法所有者,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推广,“抖音” 商标在短视频领域及相关互联网服务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侵权行为:
上海创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多个互联网产品及宣传活动中,大量使用与 “抖音” 商标近似的标识,如 “抖影”“豆音” 等。在其公司网站、APP 的界面设计上,也刻意模仿抖音的风格,包括采用类似的图标、颜色搭配、界面布局等。同时,该公司在对外宣传推广时,宣称自己是 “新一代短视频社交平台,抖音同款体验” 等,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与抖音存在关联或具有类似的服务品质。
此外,创视公司还注册了与 “抖音” 相关的域名,如 “douyinplus.com” 等,试图通过域名的相似性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增加流量和关注度。
维权过程:
字节跳动公司发现创视公司的侵权行为后,首先向创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所有侵权内容,停止使用相关近似商标和域名,并消除影响。但创视公司并未予以理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于是,字节跳动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创视公司侵害其 “抖音” 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诉讼过程中,字节跳动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 “抖音” 商标的注册证明、商标使用和宣传的证据、创视公司侵权行为的证据等,以证明创视公司的侵权事实和主观故意。
案件结果: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创视公司使用的 “抖影”“豆音” 等标识与字节跳动公司的 “抖音” 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相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误以为创视公司的产品与字节跳动公司的 “抖音” 产品存在特定联系。创视公司的界面设计模仿行为以及利用近似域名吸引流量的行为,也具有明显的攀附 “抖音” 商标知名度和市场声誉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创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 “抖音” 近似的商标、停止使用相关近似域名、停止模仿抖音界面设计等;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500 万元;在其公司网站、APP 首页以及相关媒体上发布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字节跳动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