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父子联手”抢注“友阿”商标的案件引发行业热议。二审法院突破性认定:即使自然人不是代理机构,若其与代理机构存在特定身份关系且恶意抢注商标,仍可被“视为”代理机构行为!这一判决不仅为打击恶意注册提供了新思路,更揭示了商标代理行业的灰色地带。本文将拆解案件细节,解读法律风向。
诉争商标为第13971828号“友阿”商标(见下图),申请人为贺定高,申请日期为2014年1月24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银制工艺品、戒指(首饰)、宝石、珠宝首饰、手镯(首饰)、玉雕首饰、手表,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3月13日。该商标代理人为湖南华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华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抢注?
贺定高(申请人)与其子贺超峰(湖南XX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99%),通过代理公司批量注册80余件商标,包括“友阿”“奢韵”“辣有道”等与知名品牌高度相似的商标, “友阿”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友谊阿波罗公司,以“商号+高知名度”为由,发起无效宣告请求,直指对方“恶意抢注”。
贺定高作为自然人,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 能否因此被禁止注册非代理服务类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贺定高并非商标代理机构,友谊阿波罗公司关于2014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友谊阿波罗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该规定明确指出,商标代理机构仅可以在“代理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则不得申请注册商标。无论商标代理机构是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的注册 申请,均属于该条款禁止的情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贺定高在多个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八十余件商标,其中除诉争商标外,还包括“奢韵”“亲舒”“禧贝”“贝拉米”“芯丝翠”“辣有道”“驴友”“雅歌丹”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华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超峰与贺定高系父子关系,而贺超峰持有华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99%的股份,贺定高名下商标又均由华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注册,据此可以认定贺定高、贺超峰及其任法定代表人并绝对控股的华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明显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共同故意。诉争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工作人员近亲属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视贺定高的行为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并据此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相关认定有误,对此一并予以纠正。
代理机构需严格审查申请人背景,杜绝与股东、高管等关联方的利益输送。合规红线升级:若代理机构明知或应知申请人恶意抢注(如大量注册与知名品牌近似商标),仍提供代理服务,将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