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商标使用吗 ?
阅读:15
2025-03-21 09:11:31
来源:IP界
作者:淘标网
关于赠品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审查审理编第十七章“撤销注册商标案件的审查审理”中,不再将“仅作为赠品使用”作为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形。因此,在赠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能否作为相关类别商标的使用证据需要根据个案,结合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进行判断,不会仅基于作为赠品使用,而直接判定不能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同时,《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赠品上的使用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在数字经济与体验经济交织的当下,赠品营销已从简单的促销工具进化为品牌价值传递的战略载体。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显示,2023年电商领域赠品市场规模突破1200亿元,同比增长23%,其中34%的消费者表示会因赠品品质直接影响复购决策。然而,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框架下,如何界定赠品上的商标使用效力,已成为困扰企业经营者的核心法律命题。
完全相同型赠品:如某乳业巨头"买赠装"促销中,法院认定赠品虽免费但构成商标性使用;
高度关联型赠品:手机厂商"购机赠配件"案例中,法院以"捆绑销售协议+用户行为数据"确认使用效力;
关联较弱型赠品:某服装品牌"购物赠玩偶"被判无效,因其缺乏功能关联性。
根据2022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十七章最新规定,判断商标使用需满足"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三要素。在赠品场景下,司法裁判已实现三大突破:
使用场景扩展:某茶饮品牌通过"扫码领券赠杯套"模式,法院认可其通过赠品持续强化品牌认知的营销效果;
使用证据多元化:除传统合同、发票外,社交平台UGC内容、用户行为数据等新型证据获司法采信;
使用目的重释:某美妆企业通过赠品小样培养消费者黏性,法院认定其具有"维持商标显著性"的正当目的。
使用意图"优先原则:某食品企业通过赠品包装突出"专为儿童设计"标识,法院认定其具有"培育下一代消费者"的长期品牌战略考量;
场景持续性"认定标准:某电商平台通过"会员日赠礼"形成周期性营销节奏,法院认可其"持续激活商标使用"的客观事实;
社会效益"衡平机制:在某医药企业"买药赠口罩"案中,法院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公共利益,有条件认可赠品使用效力。
当赠品从营销道具升华为商标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亟需构建基于数据驱动、法律合规、技术赋能的现代商标保护体系。这不仅是应对法律风险的必要之举,更是在全球化竞争中获得战略主动权的核心要素。
1.1 营销爆点:购房即赠"恒大冰泉"高端矿泉水(第32类)
🚨 2021.03:某饮料企业抢注"恒大冰泉"商标(第32类)
🚨 2021.09:申请撤销恒大"恒大"商标(第35类)
原告主张: "恒大冰泉属于独立赠品,应单独注册商标" "三年未在饮用水类别使用,构成撤销理由"
被告抗辩: "赠品系促销附属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合理使用" "房地产项目已通过赠品实现品牌价值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