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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客服回应“千禾0”与“零添加”的关系时,“给您带来的误解非常抱歉,有任何问题都欢迎大家随时向我们反馈”,这种态度算不算模棱两可会不会进一步模糊消费者认知呢?
如果一个酱油酿造企业长期以“零添加”作为核心卖点,并通过商标布局强化这一概念,会不会挤占其他企业的市场竞争空间呢?尤其是宣传“千禾0”与“零添加”的关系,会不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呢?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七、
那么 ,继续使用“千禾 御藏本酿”字样会不会违法呢?🤔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1〕34号文)第三条:“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
上述标准第九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
(一)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
(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的;
(三)其他对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
根据标准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且相关决定、裁定生效后,商标申请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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