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北京高院:二审改判,认定宝马公司“MINI”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宣告近似商标无效

阅读:24 2025-03-28 09:44:29 来源:IP界 作者:淘标网
裁判要旨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均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为“mini BEYOND”,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标志为“MINI”或含有“MINI”,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MINI”,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考虑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各MINI系列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若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宝马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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