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带你认识假冒注册商标罪

阅读:17 2025-04-02 09:28:05 作者:淘标网

在当今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假冒注册商标罪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重要罪名,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文基于现行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框架,解析其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要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罪的规制范围由“同一种商品”改为“同一种商品、服务”,将注册的服务商标纳入刑事保护范围,同时取消了拘役刑,并将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体现了“严保护”的立法导向。

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及单位。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双重法益,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故意假冒。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前提条件,包括未获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行为人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即不能认为构成犯罪。实务中认为,口头、书面许可均可。但需注意,若注册商标所有人口头许可后,双方签订以上报批准等形式作为生效要件的书面合同,而实际未经批准,则视为行为人未获许可。

2.“同一种商品、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五条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鉴于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本罪规制范围不包括服务商标,故配套司法解释未对“同一种服务”作出规定,目前可以参照类案裁判要旨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进行判断,该《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视为同一种商品、服务:

(1)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相同的;

(2)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且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

(3)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且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

3.“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4.“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6)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第一条。

5.“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以上是针对个人犯罪的认定标准,单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按照上述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六条。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才能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反之,不构成本罪。基于此,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要点应紧密围绕上述要件展开,如主观之辩、“同一种商品、服务”之辩、“相同的商标”之辩、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之辩等。

参考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追偿、行政处罚及刑事追责三重法律后果。鉴于刑法具有谦抑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案件呈现审慎认定趋势。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案由进行检索,仅有6211篇判决书。以下为较有典型意义的代表性案例。

(一)郭某1、郭某2、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之十【指导性案例8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郭某1、郭某2、孙某某在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正品行货”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结果:被告人郭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郭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傅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2021年度金华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十)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1)浙0782刑初782号

裁判理由与结果: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夫妇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住处制作假冒“贵州茅台”品牌的瓶装酒,由被告人傅某某进购低档白酒及假冒的包装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由被告人傅某某提供低档白酒及假冒的包装材料,由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在家中进行灌装、封口与包装,再由被告人傅某某进行销售……被告人傅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八万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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