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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商标赔偿上限由300万提高至500万元,旅客不系安全带客车不许出站,外地牌照车辆一年中只可办理12次“进京证”,泄露用户住宿信息和通信内容正式入刑,同一境外主体QFII/RQFII和直接入市渠道下的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时资金账户之间可以直接划转……11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
恶意注册商标赔偿上限为500万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将正式施行。这次修法,重点围绕增强商标使用义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等作出规定。
此次修改比照《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新《商标法》第四条指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泄露用户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将入刑
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正式施行。
《解释》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例如《解释》第四条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旅客未系安全带汽车不出客运站
11月1日起,新修订版本《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正式施行。新版《规范》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明确了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完善了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修订后的《规范》要求,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即是此次修订增加的内容。
纳税服务新规范:70种证明资料无需报送
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新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将正式施行。
新版纳服规范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审批”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两项审批;改税务登记为信息报告,推行新办企业“套餐”;改税务注销为清税申报,推行“免办”“即办”“承诺办”,下大力气优化新办注销程序。
新版纳服规范大幅精简纳税人办税资料,70种外部门证明类资料不再需要报送,148个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规定留抵税额退税时间和出口退税时间等由20个工作日提速到10个工作日。
央行制定发布《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11月15日起施行
11月1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的《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原《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将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的审批权限下放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取消初审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将贵金属纪念币图样纳入管理,扩大管理半径;提出禁止使用人民币图样、可不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情形,细化人民币图样的使用规则;明确检查权和处罚权,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中国债券市场加大开放力度 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更便利
11月15日起,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正式施行,《通知》允许同一境外主体QFII/RQFII和直接入市渠道下的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资金账户之间可以直接划转,同时同一境外主体通过上述渠道入市只需备案一次。
《通知》解决了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投资的债券过户、资金划转和重复备案问题。央行表示,上述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地方性法律法规
北京:外埠客车每年最多办理进京通行证12次
1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外地车限行政策”将在北京正式实施。《北京市关于对部分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中规定:每辆外地牌照车辆一年中只可办理12次“进京证”,每次核发的“进京证”最长使用期限为7天,外埠客车限行区域延伸至北京六环路(不含)和通州区全域(不含高速公路主路)。在“进京证”有效期届满前,车辆应驶出限行范围,否则将根据停放天数相应扣减当年可办理进京通行证的天数。
据悉,外地车进京证共有以下几点新的措施:第一,外地车辆进京证限行区域扩大,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第二,进京通行证要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内侧左下部明示(通过“北京交警APP”办证的,需自行下载打印)。第三,每辆车每年最多办理进京通行证12次,每次办理的进京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7天。第四,在“进京证”有效期届满前,车辆应驶出限行范围,这意味着除了上路天数受限外,外地牌照车辆的停放也将受到制约。
北京:违规3次将被禁止房源“上网”
11月1日起,北京市住建委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发布本市住房租赁信息的通知》将正式施行。《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要先亮明身份,方可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本市住房租赁信息,若出现3次以上违规发布房源的行为,将不得再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本市住房租赁房源信息。
此外《通知》明确提出,互联网交易平台有六项审核管理责任:房屋照片要与实际相符;租金、佣金等明码标价;同一房源不得由同一家机构(含分支)重复发布;同一房源由多家不同机构发布的,逐步实现合并展示;不展示发布超过30日未维护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
深圳:安全带“谁不系罚谁”违规使用远光灯罚500元
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将正式实施。《条例修正案》规定,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200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500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500元罚款。
《条例修正案》还规定,机动车于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临时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使用远光灯,将被处500元罚款。
太原:重点管理区域遛犬不牵绳将被罚款
新修订的《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将自11月1日起在太原施行。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由公安机关当场处五十元罚款。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养犬行为。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每只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收取一百元。
《条例》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等。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城乡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