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频出,“鲍师傅”再胜商标侵权案

阅读:52596 2019-12-30 16:48:23 来源:淘标网

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对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6.5万元。

糕点届网红品牌“鲍师傅”的经营方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最近赢得了一起商标维权案的胜利。

 

鲍才胜公司起诉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西贡雨小吃店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了“鲍师傅”文字,侵犯了原告对“鲍师傅”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image/20191226/bd79dca32e6482719469de0989fb0c6e.png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通过受让获得了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的专用权。被告佳文佳乐公司、西贡雨小吃店销售的糕点制品与原告产品相似,并且在店铺的门头、柜台、包装袋上均使用了“鲍师傅”文字,该标识与原告商标相同。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要求二被告赔偿30余万元。


image/20191226/8aeb8489a39a1f355e2f114790b9c59b.png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其使用的“鲍师傅”文字是对第17899096号“”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的合理使用,与原告的“鲍师傅”商标无关。并称原告的“鲍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33类糕点等,而二被告从事的是糕点现场制作销售,提供的是餐饮服务,故是在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饮服务范围内合理使用的“鲍师傅”文字,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image/20191226/2adb1a2b44715472c24d118000d931b0.png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经营的店铺所销售的糕点类商品属于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被控侵权的“鲍师傅”文字与涉案商标属于近似标识,该种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构成对原告“鲍师傅”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image/20191226/629d3930cd3afdb80ef030a05760feb1.png

关于被告辩称其使用的“鲍师傅”文字是对第17899096号“”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的合法使用,法院认为: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一方面,二被告经营的店铺在门店招牌、产品柜台下方并未规范使用第17899096号商标,而是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的方式单独使用了“鲍师傅”文字;另一方面,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餐馆、餐厅”等,而现有证据表明涉案店铺并未设立就餐场所及相关服务设施,且其销售的糕点类商品是预先制作陈列在柜,其经营模式本质上属于提供糕点类商品,而非提供餐饮服务,故上述行为不属于第1789909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二被告的行为并非是对该商标的使用。


综上,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对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6.5万元。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