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医生”一锤定音,“稻香村”商标之争又该谁胜?

阅读:1262 2020-10-30 09:36:24

近日,“好医生”与“平安好医生”的商标争夺战暂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好医生公司“好医生”商标为第五类“人用药”产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平安好医生及图”有效的决定;平安保险公司在医疗大健康产业上抢注的七件“平安好医生”系列商标最终被依法宣告无效。

  国内诸如此类的商战不是少数,近年来屡受关注的“稻香村”商标案也是极具代表性的一起。据了解,苏州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的商标纠纷已长达十余年,双方互诉案件更是多达十余起,案件的焦点则是“稻香村”标识的权利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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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资料显示,苏州稻香村于1982年、1988年分别申请注册了“稻香村”商标,在商标国际分类的第三十大类3006小类,包括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北京稻香村于1996年申请注册了“稻香村”商标,在第三十大类3007小类,包括饺子、元宵等。2003年至2008年期间,苏稻两次授权北稻使用糕点类“稻香村”商标。2008年起,北稻开始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最终在2015年注册成功。两者都是把“稻香村”三个字作为显著性要素,其商标构成具有相似性。

  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教授曾发表过看法:“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法律规定应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和指定商品一旦注册成功就受到法律保护,商标保护的本质包括保护商标的专用权,由此推论,北京稻香村的‘稻香村’商标本是不应被给予核准的,但却突破商标保护限制注册成功,这也是造成后续纠纷案件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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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晓青认为,苏州稻香村在糕点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稻香村”基础圆形图章商标,并围绕着该商标在糕点等商品上取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购买商品时并不是看上面DXC三个大写字母或整个圆形,识别商品来源的核心信息其实是“稻香村”三个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苏州稻香村作为合法权益人,有权利禁止其他厂商在糕点、月饼和面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任何其他类似于“稻香村”名称的商标。

  目前,北稻与苏稻分别在多地以涉嫌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双方各有胜负,但商标纠纷仍未有定论。

  稻香村商标纠纷主要涉及到商品分类表中的第30大类的争议上,具体分布在第3006小类上和3007小类上。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建议,把3006小类全部划分给苏州稻香村,把3007小类全部划分给北京稻香村。另外,两家之间再设立一些约定,如果苏州稻香村想要生产销售属于3007小类的产品,要与北京稻香村签订许可,苏州稻香村使用北京稻香村拥有的相应商标的权益,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同样,北京稻香村想要生产销售属于3006小类的商品,应当征得苏州稻香村同意,并要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这是一个折衷方法,最终目的是让两家联合起来,把稻香村的品牌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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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老字号之间的纠纷,中华商业联合会老字号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老字号专家张健认为,第一要尊重历史;第二要遵守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第三,遵守《商标法》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第四,公平竞争,正当竞争。她呼吁,中华老字号企业应该团结合作,共同发展,商标之争不利于老字号企业的发展。要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上,把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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