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答辩可以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哪些?

阅读:1179 2021-01-29 13:47:45

(1)商品商标: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其他,如:质检报告,店铺租赁合同,物管出具的证明,店面招牌拍照,微信朋友圈截图或天猫、淘宝、阿里旺旺网页截图,版权证书,专利证书,被评为著名商标、优质产品、畅销产品、年度XX等荣誉证书,商标转让合同及收据、转让核准证明。

 

(2)服务商标: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其他如名片、收据本、便贴纸、公司内挂在墙上或者宣传栏上的服务宗旨牌匾上。

 

(3)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均适用的: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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