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869385号“小鼻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55 2022-03-01 14:13:29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69385号“小鼻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2269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经营情况的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1年12月23日

来源: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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