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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41785号“诘谱譐 JIPUZU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1498号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上进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上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7841785号“诘谱譐 JIPUZ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诘谱譐 JIPUZUN”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7624号“吉普”及第1030611号、第12255608号“JEE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车辆;汽车及其零部件(不含轮胎);汽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65729号“JEEP SPIRIT 1941 ESTD及图”、第12165732号“J IS FOR JEEP BRAND J JEEP及图”及第16888803号“探享俱乐部 JEEP”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材料分发;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广告”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汽车及其零部件(不含轮胎)”商品上的“JEEP”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分属不同行业,不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841785号“诘谱譐 JIPUZ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