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233699号“弘海尔HONGHAIYOU”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514 2022-03-01 14:13:29

第48233699号“弘海尔HONGHAIYOU”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0031号

   

  异议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瑜祥
  异议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瑜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8233699号“弘海尔HONGHAIY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弘海尔HONGHAIYO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3781号、第903782号、第3154887号、第4534770号“海尔”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广告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海尔”,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海尔”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电冰箱”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海尔”商标,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海尔”商标于“寻找赞助”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233699号“弘海尔HONGHAIYOU”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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