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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34104号“三九同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0331号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朋友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朋友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4634104号“三九同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九同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81405号“童泰”,第13291830号“三九胃泰”,第6180657号、第9642944号“三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净化剂;兽医用药”、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42913号“三九医药 999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三九”,且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634104号“三九同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