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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23854号“剑侠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2968号
异议人: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5期《商标公告》第49223854号“剑侠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剑侠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游戏用鼠标;游戏用小键盘;玩具;玩具小塑像;玩具模型;长毛绒玩具;游戏用集换式卡片;纸牌;游戏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88436号“剑侠”、第8155606号“剑侠情缘”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8类“游戏机;玩具;木偶;纸牌”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剑侠”,未形成明显区分,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223854号“剑侠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