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839478号“六福人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788 2022-03-01 14:13:29

第44839478号“六福人家”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0860号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一橱衣品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百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一橱衣品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4839478号“六福人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六福人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门;大理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9070号、第40085933号“金六福”、第1588715号“六福临门”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门;地板(非金属)”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白酒”上的“金六福”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区别,加之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不同,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异议人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839478号“六福人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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