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第49902866号“古郎洞酒”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2783号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延文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延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902866号“古郎洞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郎洞酒”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开发票”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1253号“中郎”、第36407200号“郎酒庄园”、第6049178号“郎”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郎”系列商标的主要显著部分“郎”,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902866号“古郎洞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