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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730475号“帮立涂”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0911号
异议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藏立辉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藏立辉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730475号“帮立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帮立涂”,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材;混凝土;砂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96875号“立邦及图”、第4546066号“立邦”、第4778229号“立邦漆NIPPONPAINT及图”、第24830785号“立邦一体板及图”、第42914569号“立邦ART”、第3550154号“立邦LIBANG”、第3550163号“里邦”、第3550159号“立帮”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木材;混凝土;砂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的“立邦”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730475号“帮立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2月22日